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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答疑|上海诺唐

发布日期 :2016-11-07 10:45访问:1次发布IP:116.231.255.48编号:3985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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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10月8日,商务部发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作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在全国范围内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经验的重要配套措施。以下是《办法》实施过程中一些常见问题的解读:


1备案管理的性质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备案,既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前,也可以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可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办理,且设立和变更均是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报材料,办理备案手续。备案机构对提交的相关文件进行核对,属于备案范围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可自愿向备案机构领取备案回执。


2备案管理范围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适用本办法。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范围内的投资,对于涉及《目录》限制类和禁止类以及鼓励类中有股权要求、高管要求的领域,不论金额大小或投资方式(新设、并购)均将继续实行审批管理;对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商务部令2009年第6号),其中涉及上市公司的,适用《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工商总局、外汇局令2005年第28号)。对于外国投资者投资其他领域或采取其他方式投资的,一律实行备案管理。针对外商投资的上市公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公司这一特殊类型,外国投资者可仅在其持股比例变化累计超过5%或(相对)控股地位发生变化时,就投资者基本信息或股份变更事项办理备案手续。


3《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哪些

《办法》的适用对象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投资类外商投资企业(包括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企业)视同外国投资者。港澳台地区投资者投资不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参照适用备案管理。


4《办法》规定的备案程序

《办法》规定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主要分为三步:一是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通过备案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备案申请材料;二是备案机构对填报信息形式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进行核对,并对申报事项是否属于备案范围进行甄别,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三是由备案人自行选择是否领取备案回执。


5《办法》在事中事后监管和法律责任方面有哪些规定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商务主管部门与公安、国有资产、海关、税务、工商、证券、外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密切协同配合,加强信息共享。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的过程中发现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有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商务主管部门和其他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掌握的反映外商投资企业或其投资者诚信状况的信息,应记入商务部外商投资诚信档案系统。其中,对于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备案,备案不实,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备案回执》,对监督检查不予配合或拒不履行商务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将相关诚信信息通过商务部外商投资信息公示平台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除进行公示外,违反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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