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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框架下如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上海诺唐

发布日期 :2016-11-16 15:04访问:1次发布IP:116.231.223.180编号:3999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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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介绍

融资租赁公司在自贸区框架下如何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一、商业保理概述

(一)保理的概念

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所谓保理合同是指供应商和保理商之间所订立的合同,该合同涉及的应收账款应是供应商和其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而对于个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销售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则不属于该类业务的应收账款,同时保理商至少应提供包括融资、账户管理、账款催 收、坏账担保在内的至少两项服务。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则规定,保理业务是集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以及融资于一身的金融服务,并以债权人转让应收账款为前提。商业保理业务则主要指非银行机构开展的保理业务,与保理业务本质是一致的。对于商业保理的定义,是指债权人与保理商通过合同约定,将基于与债务人订立的销售、服务、出租等基础合同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保理商提供以下至少两项内容的金融服务:融资、账户管理、催收、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其核心是应收账款债权转让和受让,通过对企业提供应收账款的提前预付实现企业的融资目的。

 

(二)商业保理在中国的发展情况

目前,国内开展保理业务的机构主要是各大商业银行,而商业保理公司相对于银行而言,所占市场份额相对较小,但是可以看到国内的商业保理企业的队伍正在逐渐壮大。截止2013 年 12 月 31 日,我国有注册商业保理企业 284 家,其中在2013 年就注册了 200 家企业,是 2012 年注册企业数量的 4.5倍,同时据不完全统计, 2013 年全国商业保理业务总量已经超过 200 亿元人民币,相比与 2012年的业务量增长超过接近一倍,中国服务贸易协会商业保理专业委员会的会员业务量超过100 亿元人民币。

 

二、融资租赁概述

(一)融资租赁的定义

根据国际外交会议在加拿大首都渥太华通过的《国际融资租赁公约》规定,融资租赁交易,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及其所同意的条件同供货人达成一项供货协议,出租人获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同时由出租人同承租人达成一项租赁协议,授权承租人使用该设备,承租人应支付租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中国基于行业监管机构的不同,融资租赁企业分为两类,一类是商务部审批和监管的融资租赁公司,一类是银监会审批和监管的金融租赁公司,两个监管机构分别通过各自的部门规章对融资租赁给出自己的定义。其中商务部颁布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规定,融资租赁业务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活动。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和供货人的选择或认可,将其从供货人处取得的租赁物按合同约定出租给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动。综合国际公约、法律、部门规章对融资租赁的定义以及行业对融资租赁的一般认识,笔者认为融资租赁是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通过购买或定做或租赁等方式向承租人提供其指定或认可的租赁物,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承租人有权以低于市场价格留购租赁物的交易行为。

 

(二)融资租赁在中国的发展

中国融资租赁业于上世纪 80 年代起步,经过 30多年的发展,行业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经历了初期的繁荣,也经历了中期的大面积整顿调整。2007年,中国银监会对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允许商业银行控股设立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公司,从此中国的融资租赁业开启的新的波澜壮阔篇章。从 2007年起到 2014 年,中国融资租赁业规模从 700 亿增长到 3 万亿,实现了跨越 式、爆发式的增长。截至 2013年底,我国注册的各类融资租赁公司(这里不包括单一项目公司)约 1026 家,比年初的 560 家增加 466 家,增长率达到83.2%。到 2013 年 12月底,整个融资租赁行业的注册资金达到3060 亿元人民币,比上年底的 1890 亿元增加 1170 亿元,增幅为 61.9%。

 

三、自贸区内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

(一)自贸区政策

2013 年 9 月,中国国务院出台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允许在自贸区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2014 年 2月,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出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业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根据暂行办法第五条,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企业可以开展以下业务:

(一)进出口保理业务;

(二)国内及离岸保理业务;

(三)与商业保理相关的咨询服务;

(四)经许可的其他相关业务。

融资租赁公司可申请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即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有关的上述业务。同时,暂行办法亦对商业保理企业的条件进行了规定,如应具备相应的经验、资金实力、无不良信用记录等。即,在自贸区成立并批准从事商业保理的融资租赁公司,可以开展与租赁物及租赁客户 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

 

(二)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由于融资租赁业务,以融物为载体,以融资为目的,有关业务必须建立在租赁物的桥梁上,通过租赁物的价值体现融资的金额,通过对租赁物的买卖,实现租赁款项的投放。目前市场上主流的租赁物为飞机、船舶、商用车、工程机械、生产设备等,从长期来看市场上的租赁物会不断地更新换代,为融资租赁企业不断创造机会,但从短期来看、从具体的市场主体出发,对租赁物的需求都是有限的,一般一个企业在三到五年内或者更长的时间内只会对设备做一次购置性投入,因此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对一个客户一般只有一次融资服务。当然这是从一般的情况分析,不排除个别企业在扩大再生产或是设备升级上做得好的,比如运输类的企业,如航空公司和航运企业等,但是就笔者所在企业的数据来看,大部分生产型的企业与融资租赁企业之间的交易只有一次。

由此引申的问题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对于融资租赁企业而言,由于单一客户的融资需求有限,为了开展业务,租赁企业就需要不断开拓新的客户,针对新的客户需要新的调查和评审,势必增加融资租赁企业的运营成本。其次,对于客户而言,由于与融资租赁企业只有有限的交易次数,不容易建立他在融资租赁企业里的良好信用记录,由于相互的不熟悉,带来的后果就是客户在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成本将会增加。最后,对于客户来说,由于他和租赁公司之间的融资交易往往是一锤子买卖,相互的依存度较少,因此在客户出现资金紧缺时,由于它对银行的依存度更高,在银行那里能为他带来新的融资机会,因此在选择偿还银行贷款和租赁公司的租金之间,客户更倾向于偿还银行贷款,而对租赁公司违约。

因此,国家允许在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兼营与主营业务有关的商业保理业务,为国内融资租赁企业打开了一扇新的大门,融资租赁企业可以充分利用商业保理业务的特点,为租赁客户设计、提供更丰富、更具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增加与客户之间的相互依存度,提升融资租赁企业的竞争力,同时通过增加融资渠道有利于解决目前中小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三)业务模式探讨——以船舶融资租赁为例

案例:S 公司是一个施工企业,准备新建一艘海上施工船,G公司是一家融资租赁企业,准备为 S 公司该艘新建的施工船提供融资租赁服务,同时 G 公司了解到 S 公司还有其他流动性资金需求。从常规来说,G公司只能就该新建的船舶提供资金支持。但是,G 公司是在自贸区内成立的经批准可以从事商业保理业务的融资租赁公司,G 公司了解到 S公司还有其他的工程已经接近完工,且业主方对验收基本没有意见,而工程款还没结,G 公司经过审查认为业主方具备支付工程款能力,那么 G公司可在提供船舶的融资租赁服务外,可为 S 公司的应收工程款提供商业保理业务。这样 G 公司可以在 S 公司处开展两项融资业务,而 S 公司也可以单从 G公司获得 两笔不同性质的融资,以此类推。

 

四、综述

目前,我国融资租赁行业还处于蓬勃发展的阶段,但经历了近几年的快速扩张,行业间、行业内部均存在着同质化的竞争,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并没得到充分的体现,行业面临转型升级的压力。国务院在上海自贸区方案中提出允许融资租赁公司开展商业保理业务是对融资租赁行业的又一重大政策支持,有益于丰富融资租赁行业的服务品种,增强融资租赁行业的核心竞争力。同时,我们也看到目前有关政策还适用自贸区内的融资租赁企业,开展有关业务的融资租赁企业目前并不多,国内商业保理的法律、政策环境还需进一步完善,融资租赁企业如何开展保理业务需要更多业务探索来指导实践。我们期待通过自贸区的试点经验,尽快将商业保理业务推广适用到全国其他融资租赁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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