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办理商业保理公司的注意事项
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商业保理在我国迅速发展起来,三年的增速已经高达百分之二百,商业保理公司数量的增长意味着我国商业保理业务规模的扩大。但是很多人在注册商业保理公司的过程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莫大的挑战。
一、设立内资商业保理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业保理公司的投资者应具备开展保理业务相应的资产规模和资金实力,近期没有违规处罚纪录;主出资人应当为熟悉相关行业的公司法人或其他社会经济组织,且在申请前 1 年总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
(二)商业保理公司应当以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成立。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一次性足额缴纳,且来源真实合法;
(三)商业保理公司在申请设立时,应当拥有 2 名以上具有 3年以上金融领域管理经验且无不良信用纪录的管理人员。管理人员系指担任副总经理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的管理人员;
(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混业经营;
(五)商业保理公司应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风险
评估、业务流程操作、监控等制度;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商业保理公司经营范围:
商业保理公司可以受让供应商与买方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已经或将要产生的应收账款,为供应商提供下述全部或部分服务:
(一)贸易融资;
(二)应收账款的收付结算、管理与催收;
(三)销售分户账管理;
(四)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相关的信用风险担保;
(五)资信调查与评估;
(六)相关咨询服务;
(七)法律法规准予从事的其他业务。
三、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
(二)发放货款或受托发放货款;
(三)专门从事或受托开展与本公司商业保理业务无关的催收业务、讨债业务;
(四)受托投资;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一次合作,终身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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